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的通知(赣农办牧【2018】18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20 点击:2785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牧【2018】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林水务)局:

  为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了第2号公告(见附件)。为贯彻落实好公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吃透精神。该公告是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而对涉及畜禽移动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重要环节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要求,是进一步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补充。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研读,准确掌握公告内容,并及时传达到基层乡镇畜牧兽医站,确保如期贯彻执行公告。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该公告规定了管理相对人畜禽移动调运方面的权利义务,与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兽医主题公益活动,加大公告宣传力度,重点对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等涉及管理相对人的规定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增强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知晓不遵守公告规定须承担的责任,营造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公告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履职,严格检疫。开展动物检疫是官方兽医的法定职责。公告规定了检疫申报条件、检疫申报委托、不予受理检疫申报和不予签发检疫证明的情形,这些是对现有检疫规定的补充完善。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和公告规定实施检疫,严格把握检疫申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受理实施检疫;严格把握检疫证明签发条件,对不符合检疫规程和公告规定的,一律不得签发检疫证明。

  四、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场所的巡查摸排,重点是加强畜禽跨风险区调运、动物调运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屠宰等环节的监管,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人:郑艳红;联系电话:0791-86258029。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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