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37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4-19 点击:1917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字[2018]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现将《2018年全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0日

  2018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我省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农业执法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统一组织、委托实施、任务到点、及时送检、分批报送”要求,在省农业厅统一部署下,由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有关市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被抽检地方农业(畜牧水产)局负责配合。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检打联动,按时抽样,及时送检,快速查办,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全省农业投入品执法专项监督抽检1630批次,抽样数量和抽检区域见附件1。抽检类别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

  三、实施办法

  (一)抽检时间。

  根据省总队工作统筹安排,结合我省农时季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实际,在以下时间段分两次完成抽检任务:

  1.种子:2018年4月-6月。

  2.农药:2018年4月-7月。

  3.肥料:2018年4月-7月。

  4.兽药:2018年5月—8月。

  5.饲料:2018年4月-9月。

  各抽样单位按规定时间实施抽样,及时送检和上报结果,不得延误。

  (二)抽检范围。抽检对象为我省从事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主体和生产企业。以经营环节抽样为主,生产企业抽样为辅,重点监管生产企业必抽。2017年被农业部列入监督抽查通报的产品、有被举报记录的我省企业产品、销量较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和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产品,应列为抽检重点。同时,加强对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农业部2018年已安排了监督抽检的企业和产品不再重复抽检。农资使用环节重点抽检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产品。

  1.种子

  群众举报、上级通报等涉嫌违法的品种,在市场上销售多年的老品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品种,来源不明的品种等种子列为重点抽检对象。

  2.农药

  多次被国家和地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的产品、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药产品、被投诉和查处多的农药企业的产品等列为重点抽检对象。

  3.肥料

  抽检对象为市场上销售的需要登记的复混(合)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在以往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

  4.兽药

  对2017年被国家和地方抽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的不合格的产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质量有问题的产品及市场上未赋二维码或未上传产品信息的产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2017年被地方市场上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经营企业列为重点抽检对象。抽样时要核对产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抽取的样品距质量有效期应在8个月以上。

  5.饲料

  批发商、经营户,配合饲料和单一饲料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并且抽取的样品距质量有效期需在20天以上。

  (三)抽样原则和要求

  为确保抽检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系列规范进行。

  1.抽检工作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抽样程序进行,既要考虑抽样覆盖面,又要考虑抽样代表性,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整,抽样过程符合有关规定。以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储存仓库或经营门店为重点抽样场所,抽取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被抽查产品应有一定的库存量和销量,要考虑抽查工作的实际效果,保证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生产企业仓库抽取的样品,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

  2.抽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是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执法人员。抽样前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有关情况。抽样时按要求密封保存好样品,并逐项填写《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见附件12)和《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见附件13),同时查验、复印产品批次生产、销售记录(时间、价格、销往地)、进货记录(来源、价格)、库存数量等台账,登记产品数量并保存执法需要的相关有效凭证。抽取的样品、抽样记录、抽样过程经抽检方和被抽检方确认内容真实、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后,由双方分别在抽样单和现场信息确认单上签字、盖章认可。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抽检单位;一份留抽检单位;一份随样品送检测机构。每个样品抽取三份,一份送检测机构检验;一份留被抽检单位作备份样;一份留抽检单位作复查样。被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还应及时索取产品企业标准。每个样品不得少于规定的重量,小包装的产品必须将一个原包装袋封于送检样品中,整个抽检要做到全过程留痕。

  3.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有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进行抽样检测。对2017年被通报为标称企业否认的不合格产品一律先通过标称企业确认,如企业确定为非本企业产品,按照假货直接查处,如确认为标称企业产品,依法抽检。

  4.凡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未审先推、无登记证、无批准文号、已过保质期、标签残缺不全等农业投入品,均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直接查处,原则上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5.各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在抽样时,应将当天抽检产品基本情况(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以电子文本形式报承担该类产品抽检任务的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制作样品目录报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去除非必要重复样品后,再将拟送检的样品目录发送抽检单位,由抽检单位按照程序进入样品确认和检测环节。

  (四)样品确认和检测

  1.样品确认。

  从批发商、经营户和用户等非生产单位直接抽取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样品,除已赋二维码的兽药样品(其中2016年6月30日(含)前生产的,应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核对产品信息且信息无误;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核对产品信息。)外,抽样单位必须在抽样2天内向样品标称企业发出《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1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其中兽药产品7日)内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抽样单位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标称企业否认是该企业产品的,需要企业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样品检测和判定。承担抽检任务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则上由各类别牵头单位统筹安排送检时间。

  种子检测项目主要为种子的净度、水份、发芽率等质量指标及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

  农药重点检测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检测是否违规隐性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

  肥料检测项目主要为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

  兽药检测项目主要为性状、鉴别、含量测定,有非法添加物检测标准的增加添加物检测。

  饲料检测项目主要为营养成分含量、卫生指标及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

  所有送检产品应按照5%比例将样品送第二家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用于检测结果比对,各抽样单位应在抽样时按比例增加抽样。

  (五)复检申请

  各抽检承担单位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天内将样品的《检验报告》和《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见附件15)送(寄)达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书面要求申请复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异议理由和复检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理由充分的,作出同意复检的批复,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抽样单位共同将备份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测结果。复检机构原则上为同一检测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检测机构的,由申请人和抽样单位共同确认并报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批准。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单位承担。

  (六)成果应用

  各抽检承担单位,应将最终检测结果第一时间报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汇总分析后报省农业厅适时公布检测结果,对检测为不合格的产品涉及到的生产、经营企业部署后续查处工作,同时,对相关企业和产品依法纳入不良诚信记录或黑名单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抽检主体。由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委托相关市县农业(畜牧水产)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抽样和送检工作,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具体承担检测任务。被抽检地区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所属执法机构及相关业务单位应密切配合。

  (二)推行检打联动。本次执法抽检必须与执法检查同步进行,严格按照执法检查和抽检程序开展。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属地原则,属地农业(畜牧水产)执法机构要按照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抽检人员开展抽检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检同步进行。抽检人员要严格执行执法抽检规范,会同属地执法人员对抽检的产品查验、复印批次生产记录、销售、进货票据,查验货物仓库,核验货物数量等,固定执法需要的证据,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属地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和批发场所、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法开展拉网式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被抽样产品来源和去向开展调查取证,固证有关证据备查。开展检打联动,对经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的假冒伪劣农资,应迅速依法开展有效查处,严厉打击。

  (三)统筹经费安排。本次执法抽检的样品由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机构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执法抽检所需费用(抽样费、差旅费、邮送费、检测费等)由省农业厅在相关经费中安排。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抓好实施,确保抽检方案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承担单位要做好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产品执法抽检的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结果采取“即测即报”的方式,将检测报告原件和汇总表报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五)其他要求。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对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农资案件进行统一督查督办,对涉及范围广、性质恶劣的案件将直接立案查处。各地应依法严厉查处执法抽检中发现的非法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案件,同时,要加大农业投入品案件查处协作力度和信息通报力度,认真做好案件协查工作,查清假劣农资来源和流向。查处结果报送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各地执法抽检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及时分类反馈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在抽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

  联系人:

  1.养殖业:褚敏凯,联系电话:0791-86188672,13870619181。

  2.种植业:刘 云,联系电话:0791-86188718,13576136709。

  附件:

  1.2018年度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任务分配表

  2. 2018年度江西省兽药执法抽检结果汇总表

  3.2018年度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假劣兽药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4.2018年度江西省饲料执法抽检结果汇总表

  5.2018年度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假劣饲料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6.2018年度江西省农药执法抽检结果汇总表

  7.2018年度江西省农药执法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

  8.2018年度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执法抽检结果汇总表

  9.2018年度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执法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结果汇总表

  10.2018年江西省肥料执法抽检结果汇总表

  11.2018年江西省肥料执法抽检结果不合格产品查处汇总表

  12.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

  13. 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

  14. 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产品确认通知书

  15. 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

  16. 江西省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任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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