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报告(内食药安办〔2018〕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16 点击:185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安办〔2018〕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2018年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代拟稿)》(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恳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按照中央的要求,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在今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因此,《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暂不作调整,全力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代拟稿)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为目标,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区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污染治理

  (一)强化土壤、大气、水环境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大力加强农用地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项目试点。强化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治理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建制村(嘎查)为单位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配合)

  (二)强化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受污染耕地、草场安全利用技术标准宣贯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作实施力度。加快推进特定食用农畜产品禁产区域划定。采取禁限用措施,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健全农兽药监管信息平台功能,扩大使用范围,完善基础数据,力争实现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达到4500万亩以上。以畜禽水产品养殖龙头企业为重点,开展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生素示范创建。(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二、持续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一)强化食源性疾病溯源体系建设。强化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点建设,在现有网络盟市、旗县(市、区)覆盖基础上,逐步向苏木嘎查村延伸,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健全食源性疾病溯源工作体制机制,对各类食源性疾病进行有效防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强化地产食用农畜产品质量监测。结合我区地产食用农畜产品(包括水产品)种养殖结构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抽检监测计划,切实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增加抽检监测品种和频次。及时组织开展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发布抽检信息和风险警示。(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三)强化食品安全质量监测。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年度食品(包涵食用农畜产品、保健食品,下同)抽检监测工作要求,着力加大对食用农畜产品和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和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等重点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样品抽样总量年度不低于4批次/千人。规范食品快检产品使用管理,推动食品快检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四)强化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加强高风险度、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通告。(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加强政策性成品粮油监测和质量信息发布工作,妥善做好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加强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自治区粮食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配合)

  (六)强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测。增加食品接触材料及产品抽检监测品种和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密切关注食品级塑料包装材料质量安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接触材料及产品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建设,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强化抽检监测信息综合运用。完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问题产品核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实施评价性食品安全抽检,推进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一)切实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贯彻实施力度。深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及配套法规。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各层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妥善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推进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制修订。积极参与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修订。针对自治区在农兽药管理、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粮食流通管理等法规制度方面存在的短板缺项,加快研究制定出台相应法规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法制办配合)

  (三)不断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制修订,完善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内容,重点针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点食品存在的标准缺项开展工作,尽快出台相应标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积极参与国家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工作衔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粮食局共同负责)

  四、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一)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需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各级财政经费投入保障增长机制,确保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检验鉴定经费和基础建设经费需求,完成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自治区财政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快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加快推进旗县农产品行政执法、检(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加快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队伍建设,旗县市区公安机关有承担食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的人员。(自治区公安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大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盟市、旗县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加快自治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盟市区域性检测中心和旗县实验室建设。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完善检验鉴定绿色通道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粮食局、公安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四)全面推进"智能监管"项目建设和应有推广。加快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功能,推动监督检查电子化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实现食品监管信息共享和资源综合利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开展全程追溯示范试点。(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国家食品追溯信息化工程,巩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成果,推动肉菜等流通追溯体系常态化运维机制,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重点食品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五、严格落实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从事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开展各层级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效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治区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加强农兽药、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自治区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组织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对重点食品品种生产企业逐步推行体系检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及入网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保证网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配合)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四)加快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在食用农畜产品主产旗县、农牧业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中积极推进农兽药、农资和食用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管理,积极推行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信息卡制度。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菅者联合惩戒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六、深入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一)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和肉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大畜禽私屠滥宰行为打击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合整治;继续开展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积极推进屠宰行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坚决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肉食品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形成监管合力,为源头打击、治理形成倒逼机制。 (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围绕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巩固扩大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成果,针对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食用农畜产品经营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着力强化重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保健食品、白酒、茶叶制品、特殊营养食品、食盐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强化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农村牧区食品安全治理工程,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集体聚餐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联合督查,严格管控学校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整治突出问题。(自治区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加大旅游景区、交通运输站点、建筑工地食堂等区域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五)深入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和自治区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针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安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一)持续保持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针对食品以及饲料中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农兽药滥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食品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食品打假"利剑"等行动,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公安厅、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健全食品安全事件(案件)调查等重要信息共享和行政与刑事案件双向移送机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加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力度,落实处罚到人。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员禁业限制数据库,推动实施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加大"双创一建"工作实施力度。围绕国家、自治区"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深入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进一步完善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创建工作实施分层次分业态考核验收,使各级创建工作任务更加明晰,责任更加明确。(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组织开展"农业质量年"活动,实施品牌提升行动,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加大畜禽水产品示范养殖场建设,组织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自治区农牧业厅、粮食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三)着力夯实食品产业基础。制定出台自治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意见。(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负责,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HACCP)、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体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行业为重点,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加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明厨亮灶"、"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店"等创建工作实施力度,提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品配送销售规范化管理,实现80%的大型餐饮企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建设,稳步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厅,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开展食用农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试点,推进食用农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推进国家级出口食品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出口食品企业申报同线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盟市、旗县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的具体意见措施,切实加大政策措施执行力度,确保属地责任有效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有效发挥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全面加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切实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办法。针对各盟市在组织实施年度重点工作、"十三五"食品药品发展规划、"双创一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入开展督导检查,督促盟市、旗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自治区党委政府考核办、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依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十、全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一)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做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实施食品安全大科普行动,发布《自治区2017年度食品安全状况白皮书》。做好食品安全热点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综合治理食品安全谣言。(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生素"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增加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自治区农教育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二)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社会满意度调查,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价。进一步完善与媒体沟通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各类媒体全方位进行宣传报道,开展舆论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在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自律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办、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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