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动卫监〔2018〕6号)

来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4-16 点击:1398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动卫监〔2018〕6号
实施日期: 2018-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贵安新区、仁怀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威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明确采购、仓储管理和发放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调配和保障能力,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我所制定了《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明确采购、保管、发放和使用的职责权限,提高调配和保障能力,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内承担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保管、使用职责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业务部门。

  第三条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计划和管理;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和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计划、保管、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四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实行计划管理。

  (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辖区内动物养殖量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地编制所需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年度使用计划明显大于或小于上年度的,应说明原因,避免造成浪费或不足。

  (二)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地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分配检疫证明等证章标志号段。

  第五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以文件形式上报,并同时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费及采购

  第六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采购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按照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年度使用计划、动物养殖量、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下拨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七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复的年度使用计划,在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相关质量技术要求进行采购。

  第四章 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各地所采购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只能在本辖区内使用。

  第九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发放应遵循“逐级发放”和“先入库先发放先使用、后入库后发放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领取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时,须派专人领取,并办理领取登记手续。领出库房后,应做到妥善保存,及时使用,坚决杜绝乱丢乱弃。领取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能转交他人使用,严禁私自买卖或转让。

  第十一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上报年度使用计划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有完整的入库、出库凭证及台帐资料。

  第十二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入库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

  (一)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主要检查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签、封条有无破损;编码不清晰,包装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供货单位进行处理。

  (二)数量验收。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进行验收时,应根据采购数量或分配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并对交付单位(或企业)办理签收手续。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采购数量不一致,应在24小时内通知供货单位并及时查明原因。

  (三)入库手续办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来源单位、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十三条 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出库,须有出库单,出库单上须记录种类、品名、规格、单位、数量、领取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台帐

  (一)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实行台帐管理,不同种类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须分类建立台帐,并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二)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台帐必须有专人负责,台帐必须具备入库单、出库单及帐本三大要件,并分类装订存放,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帐本内的信息包括种类、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厂家、凭据单号、出入库数量及经手人等信息,建立明细帐。

  第五章 报 损

  第十五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报损制度。

  第十六条报损仅限于因印制出现错误、改版及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使用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因保管不当造成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清理出来的无法使用的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要妥善保管,需要销毁的应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填写销毁报损清单,在相关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销毁存根档案至少保存2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指导工作,及时检查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采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报损情况及乡(镇)领取、保管、登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检查牲畜耳标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执行情况不定期作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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