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4-08 点击:1735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0-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实施日期: 2017-10-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7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2017年10月9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所繁殖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

  二、将《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删去。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三条的规定征缴”。

  此外,对《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