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江西省校园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的通知(赣教勤字〔2018〕5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02 点击:1672

发布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教勤字〔2018〕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全面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度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2018年度江西省校园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重中之重,也是校园及周边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加强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省校园食品安全“护校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关于《江西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和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十必须”、采购“十不准”的通知》要求,落实各方责任,强化检查督导,严查风险隐患,严打违法违规,提高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法持证经营。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应按照《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有与学生用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配备清洗消毒、冷藏冷冻、贮存保管的相关设施设备,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经营。达不到许可条件,应及时整改,确保学校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经许可审批,不得擅自经营供餐。学校食堂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当是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不得委托给无实体经营店,不得委托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经营。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岗位责任。100%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管理职责。要加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力度,凡上岗人员100%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严禁未经体检和培训上岗人员从事加工制作。要制定从业人员加工制作操作规范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操作规范要求。要落实好春、秋季开学、中高考及期中期末等时期自查自纠常态制度,对照学校食堂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出问题并整改到位,建立自查记录及档案,不留死角落实监管部门对隐患排查出问题的整改要求。

  (三)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食品原料采购及管理要求,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制度。遴选资质合法、质量安全、稳定可靠的供应渠道或供货商,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为学生订餐的,应从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订购,不得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订购,订餐食品必须当餐加工制作、当餐食用。加强食品采购和订餐贮运交接管理,查验食品是否始终符合贮存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拒收。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购进的食品及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和使用“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要建立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及原料的相关信息,确保来源可溯、信息可追、去向可查。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原料,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原料。

  (四)规范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加工操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应当洗净手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加工用具、容器要明显区分,实施色标、分类、定位管理,做到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要求。当餐未食用完的食品应妥善处理,隔餐食品必须冷藏,食用前彻底加热,冷藏时应防止受到污染;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得加工制作生冷荤凉菜,不得制售生食水产品。为学校配餐的供餐单位,应当严格生产规模,不得超量加工,食品应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强化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托餐家庭、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要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做到有制度、有设施、有措施、有人员、有记录。对餐具、饮具自行进行清洗消毒的,要按照用餐人数、消毒方式方法的不同,配备满足要求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餐具、饮具干净卫生,达到消毒效果。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中,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洁设施,防止污染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不能自行消毒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清洗消毒。餐饮具消毒应当建立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方式、消毒时间、消毒人员,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应当查验消毒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材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容器。

  (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学校配餐的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试点食品配送单位要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化食品加工流程结构布局,添置食品贮存保管、切配加工、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硬件设施设备,强化环境卫生、人员卫生及培训、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软件管理,使食品经营条件不断改善,食品安全风险不断降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优秀和良好率不断提高,年底前乡镇以上学校食堂量化等级灭“C”行动如期完成。各级各类学校要将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作为审查选择订餐企业的重要条件,向学校配送食品的餐饮企业必须达到量化分级等级B级以上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订订餐协议。学校食堂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的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等级应达B级以上要求。

  (七)深入推进“洁厨亮灶”建设。校园食品经营者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洁厨亮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清理整洁内外环境、加工场所、门窗墙壁、设备设施、加工用具、餐厨废弃物容器等,做到地面无积水、台面无污垢、天花板无霉斑、角落无杂物垃圾。定期检查门窗、排水沟、排气扇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防止虫蝇鼠害污染食品。在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教育管理,落实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制度,加工操作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得从事污染食品活动。学校食堂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赣府厅发〔2018〕2号)要求,安装监控设施,通过视频传输、网络直播等,主动向师生公示食堂食品加工环境卫生、操作过程、餐饮具清洗等,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向学校配送食品的餐饮企业应通过网络直播等有效途径,让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时进行监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年底前,乡镇以上学校和向学校配送食品的餐饮企业力争达到100%实施“洁厨亮灶”。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洁厨亮灶”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

  (八)全面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要与行政区域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在开学期间、中高考期间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交叉互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要监督学校落实食堂经营管理“十必须”、食品采购管理“十不准”,校园超市经营管理“十必须”、超市经营“十严禁”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将校园食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纳入学校安全年度督导、评比、考核内容,对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大投入,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存在的场所不足、设备欠缺、结构不合理、人员紧张等问题,消除学校后顾之忧。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学校整改、落实。要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或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吃生冷不洁食品,不喝生水,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要发挥省安委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的作用,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及时组织开展治理,维护师生饮食安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九)严厉查处校园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按照分片划区、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校园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操作过程全梳理、重点环节不遗漏,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存在问题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到位。要结合餐饮具清洗消毒、网络食品整治重点,开展校园食品整治,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采购食品,使用“地沟油”、病死猪肉、“瘦肉精”猪肉等劣质食品及原料,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对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要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及时发现、控制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要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店、小卖部、小摊贩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三无”食品的行为。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共同督促学校落实整改。要加强应急管理,及时处置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师生身体健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护校行动”,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全年重点工作研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作,齐抓共管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互相通报,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对重大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解决。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高度,抓好“护校行动”工作推进。要及时开展督导检查,总结先进经验,指导薄弱环节,确保工作落地落细。各地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对口上报。对各地工作情况,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开学典礼、主题班会、“食品安全宣传月”等时机,利用多种媒介,大力普及政策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广泛宣传“护校行动”进展、成果,树立诚信典范,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共同守护学校餐桌安全。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凡是未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于6月、9月、12月底之前,分别向省教育厅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报送报表及工作总结。

  省学校后勤与产业办公室:刘国兴 电话:079186756163

  电子邮箱:282599635@qq.com。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经营处联系人:凌敏峰 电话:079188178697

  电子邮箱:7548780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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