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谷物容重器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冀粮仓储〔2018〕15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4-02 点击:1804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仓储〔2018〕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谷物容重器是粮食经营企业定等验质的指定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每年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谷物容重器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定机构

  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二、检定范围

  具备入市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含河北省境内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用粮企业和质检机构使用的小麦容重器、玉米容重器、小麦玉米两用容重器。

  三、检定安排

  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单位定点集中,待完成本市范围内送检容重器的信息登记(见附件《容重器检定登记表》)、初步核实确认等准备工作后,向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提出检定申请。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接到申请后,指定专人到各市进行检定。请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检定范围,及时通知辖区内应检单位备检。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容重器集中后送至原所在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直接送至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

  四、时间和费用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4月15日前(张家口、承德市8月10日前)完成定点集中准备工作,并向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提出申请。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按照各市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专人到各设区市进行检定。

  检定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及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用于贸易结算的谷物容重器免收检定费。

  五、注意事项

  一是《容重器检定登记表》中送检单位一栏应填写送检单位全称,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各送检单位应确保所送检的谷物容重器干净、整洁、零部件完整且配套,出厂编号不一致及零部件缺失的容重器,原则上不予检定。请各市及有关送检单位按要求准备好需要检定的谷物容重器。

  六、有关要求

  做好谷物容重器计量检定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关系到农民、企业和消费者等多方利益,各市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全市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确保辖区内谷物容重器应检必检。要按照要求做好送检容重器的信息登记工作,认真填写送检单位和容重器基本情况,并对备检容重器进行初步核实。需要集中检定的,要提供满足检定工作的场所、环境条件和辅助人员(至少2人)。

  七、联系方式

  河北省粮食局

  联系人:罗文学 联系电话:0311-85814026

  河北省谷物容重器计量站

  联系人:杨翔娣 王振梅

  联系电话:0311-85809365

  附件:容重器检定登记表

  河北省粮食局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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