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3-28 点击:1349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精神,现就我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地要通过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体传播方式宣传本通知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厨房、餐厅的显眼位置张贴有关警示性标语,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