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3-22 点击:2414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府〔2018〕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改革开放以来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文件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任务已完成的2274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失效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目录(共2274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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