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打击食品生产销售违法犯罪的公告(2018年第3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8-03-22 点击:151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要严格按照注册批准和许可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应当依法如实标注原料和成分,严禁在产品中添加药物,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在营销过程中有超出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的夸大宣传。存在上述行为的,可能涉嫌生产假药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诈骗犯罪等。

  二、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能够说明来源,必须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保留进货发票,必须对所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销售添加药物的食品,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均可能涉嫌销售假药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等。

  三、食品生产者发现市场有其产品被假冒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知道有人假冒其产品而不报告的,放任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重点整治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傍名牌食品”“山寨食品”;重点整治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保健食品;重点整治假冒的保健品;重点整治来源不明的食品。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仿冒品牌的食品,生产销售冒充药品的食品,销售过期或篡改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销售标识不清、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食品,进行夸大宣传误导公众消费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没有发现的,要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责任。

  五、社会各界发现有虚假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涉嫌非法添加药物的,以及标签标识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