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工商消字〔2018〕30号)

来源: 工商总局 更新时间:2018-03-15 点击:1224

发布单位: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 2018-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18〕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商品和有关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现就开展2018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执法效能,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促进了商品和服务质量整体提升,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商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与新时代广大消费者的期待还存在不少差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新发展理念,把红盾质量维权行动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要抓手,综合运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促进供给质量不断提升,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做好质量维权工作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当前商品和服务质量突出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着力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执法联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要围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突出问题,着力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监管,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要围绕重要节日时段,突出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等市场主体,集中力量开展专项市场监管执法,遏制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流向农村市场。要围绕落实信息化系统使用要求,着力加强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系统和全国消费侵权案件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

  (二)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商品市场监管执法,对经营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行政指导,引导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主体责任,主动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账、商品质量承诺、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诚信守法经营。配合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行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规范工作,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指导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三)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根据全国12315投诉举报数据分析、相关政府部门质量监管信息、媒体关注热点以及互联网商品质量抽检信息,201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点是家用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儿童用品、汽车配件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六大类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本省抽检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本辖区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工商总局将继续委托部分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商品质量抽检(具体安排见附件1),并结合抽检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质量抽检。委托抽检任务将通过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下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抽检任务,抽检结果以及相关报表报告所涉及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流程全部结束且法律效力确定后方可报送总局。承担网络抽检任务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任务启动之前向工商总局报送抽检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扩大商品质量抽检社会影响力。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商品质量监管执法成果,特别是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宣传工作。要及时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商品质量抽检情况。要主动通过报刊杂志、电视节目、新闻网站等,特别是要依托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中国消费者报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宣传渠道发布商品质量抽检信息,并结合儿童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信息,进一步扩大抽检结果影响力。要通过“一会两站”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消费教育引导,解读质量抽检工作,宣传商品质量相关知识,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能力。要及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形成的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必须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到经营者名下,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五)大力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贯彻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切实保护消费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有关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维修售后中介等服务中欺诈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家具、汽车零配件等重点领域经营行为及售后服务的治理力度,集中解决经营行为不规范、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突出问题,切实提升重点领域的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强化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工作。要依法强化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工作,对抽检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必须及时立案查处。工商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后处理工作督查。要大力推进“诉转案”工作,认真梳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筛查违法线索,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涉及生产领域案件线索的,及时通报质检部门;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强化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协作和执法联动,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责任。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确定工作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省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要向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抽检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工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和案件线索,联合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检查指导。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商品质量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承检单位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抽检工作。总局将适时派员参与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填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并分别在7月上旬前报送半年数据汇总、10月上旬前报送第三季度数据汇总、2019年1月上旬前报送第四季度数据汇总。承担总局委托抽检任务的,要按照总局重点商品抽检计划安排,在完成时限的当月20日前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及报表;承担网络抽检任务的,要在抽检任务启动前向总局报送抽检方案。各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19年1月上旬前报送2018年度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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