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办法》的通知(桂粮发[2018]6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3-08 点击:194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1-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粮发[2018]6号
实施日期: 2018-01-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区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40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粮食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至各县(市、区)粮食局,并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办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四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核查并做备案的过程。

  第五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市的城区未设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六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范围:

  自有或者拥有租赁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粮食仓容规模500吨(含)以上或油罐容规模100吨(含)以上。

  第三章 备案申报

  第七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粮油仓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变更事项:

  (一)单位名称、性质、场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库点的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库点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五)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征收、征用、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

  (六)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依法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粮油仓储单位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因第八条事由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时,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登记表》(另附电子版一份;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http://www.gxgrain.com下载)。

  (二)(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四)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

  (五)(五)检化验人员、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第十三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事由备案的,需提交《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其他事项备案表》。

  第九第十四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十五三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粮油仓储单位,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回执》;对不符合备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报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第十六四条 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粮油仓储单位基本备案信息可刊登在广西粮食网上,供各地参阅。

  第十二第十七五条 备案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提出延续备案,重新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回执》。

  第十三第十八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在发生重大变化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四第十九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对备案单位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及基本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粮油仓储单位应自动接受并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第二十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备案机关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第二十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第二十三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表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情况汇总表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回执

  4. 粮油仓储单位停(歇)业备案表

  5.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延续表

  6. 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其他事项备案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备案登记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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