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8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28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2-23 点击:1344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2-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8〕1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和《农业部长江办关于加强2018年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18〕10号)的相关要求,我省决定进一步加强2018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春季禁渔。禁渔区为全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禁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全年禁渔。禁渔区为赤水河流域四川段、农业部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个自然保护区和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9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见附件)。禁渔期为全年。

  二、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饲养家禽,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禁渔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切实抓好禁渔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结合“河长制”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禁渔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春季禁渔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渔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今年是农业部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黄河流域四川段涉及的阿坝州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和甘孜州石渠县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农业部安排部署,加强与相邻省有关县的协调配合,抓好黄河流域四川段的禁渔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深入水生生物保护区、渔区、水产品市场和鱼餐馆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禁渔宣传,主动邀请媒体、环保志愿者等参与禁渔行动,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群众和渔民参与春季禁渔,增强公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夯实群众基础,弥补渔政执法力量的时空局限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禁渔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执法行动的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渔政执法船就地开展禁渔期巡航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水生生物保护区、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挖砂采石、涉水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严厉整治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渔政、公安执法合作,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切实关心渔民,维护渔区稳定。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关心、了解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主动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禁渔期将专业渔民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贫困户救助体系,帮助渔民解决禁渔期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并按照农业部的安排部署,做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转产准备工作。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禁渔信息交流工作,学习交流先进禁渔经验,改进工作作风。在禁渔期内,及时准确报送禁渔动态信息。春季禁渔期结束后,及时做好禁渔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于7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将禁渔工作总结报省水产局。

  联系人:梁毅

  举报电话:028-87774961,87718170

  邮箱:scsyzc@126.com

  附件:

  1、四川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3、四川省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第一批)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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