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2-14 点击:1913

发布单位: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国家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精神,防止餐饮服务环节发生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晓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的有关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微博、微信、消费警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印制宣传单发放至餐饮服务提供者,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禁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要求;各市县局官网都要刊登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及有关宣传知识,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的,必须要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年夜饭及春节期间承办大型聚餐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重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控制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公告的要求,对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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