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调整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8〕119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2-12 点击:148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2-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8〕1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的请示》(浙食药监药安〔2017〕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省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由“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为“浙江英特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请你局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及《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等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罂粟壳产品安全和质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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