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16条政策措施修改意见的通告

来源: 云南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2-12 点击:1530

发布单位:云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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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省农业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16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研提宝贵意见建议,于2月23日(星期五)前反馈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军强,0871-65749536(传真);电子邮箱:ynnyscc@126.com。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16条政策措施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16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疏理汇总以下支持政策措施。本措施自发布之日执行,实施期限为三年。

  一、整合专项资金。整合全省商贸进出口专项经费和各项涉农扶持资金,加大农产品出口项目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农产品出口出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出口信保补贴、基地平台建设、国际市场开拓、国际认证、品牌培育建设和物流补贴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出口产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

  二、落实出口奖励。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出口奖励政策。对在云南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在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注册登记上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登记等改革落地,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进一步缩减企业创办时间。(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加强信用监管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加大包括出口质量信用信息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做好农产品出口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检。通过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公示信息、经营活动抽查和结果公示,推动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提升服务发展能力。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和运用作为特色农业发展的抓手,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云南小微企业名录作用,为企业提供最新扶持政策查询和微信企业培育、贷免扶补等扶持政策,帮助相关企业获得财政补助或银行贷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给予通行费优惠。自2017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对办理使用ETC“云通卡”交费的农产品运输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的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措施,3类及3类以上车辆统一按照3类车型标准计费。(责任单位:省交通厅、昆明海关)

  七、加大科技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围绕品牌建设、产品质量提升、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等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立足云南,以产学研结合的模式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以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适当向农产品出口加工项目倾斜,涉及到的永久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农业主管部门按设施农用地予以备案,依法依规保障各类项目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合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农业厅)

  九、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结合云南农产品贸易特点,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流程;针对鲜活农产品开展预约通关、优先通关、集中申报等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设置专人专岗,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加快通关验放速度。广泛实施H986机检,减少人为干预和侵入式检查,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责任单位: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加大税务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8年起将我省橡胶、茶叶、魔芋、松香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放宽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农产品,全环节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创新,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快我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立,做大做强农业担保公司,努力缓解农产品出口企业缺担保问题。支持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增信获得信贷支持。继续与银行签订云南省培育壮大农业小巨人金融服务书,组织、推荐农产品出口企业参与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贷款,搭建农产品出口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平台。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市、挂牌、发债,扩大直接融资。支持我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金融工具分散经营风险,促进农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十二、加快出口农产品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利用好、发挥好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高原特色农产品品质。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新建和扩建一批农产品出口基地,夯实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基础,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对通过评审验收的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给予每个30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示范区的每个追加200万元补助。大力支持基地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国际认证,帮助我省出口农产品满足国外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法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开展国际认证给予认证费用70%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

  十三、加强农产品出口品牌建设。加快实施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提升云南“一县一品”知名度,重点扶持产业集中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和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并购收购及授权使用等形式推进品牌建设。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建设费用给予适度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展会,树立云品“优质、特色、生态、公信”良好形象,保护我省自主品牌,扩大云南农产品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

  十四、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境外举办优势农产品专题推介会,进一步巩固我省传统农产品出口市场的同时,重点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促进农产品市场多元化。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外重点农产品行业展会,支持企业统一设计,统一选材,统一布展,打造云南企业品牌形象,加大对我省高原特色农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断拓宽农产品出口渠道。对企业参加国外农产品重点展会展位租金费给予50%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五、切实降低农产品出口企业税负。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从2018年起,调高丝绸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将鲜茧生产干茧的农产品单耗由2.5调为2.8,干茧生产生丝的单耗由3调为3.2,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同时,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和发布降低农产品出口企业税负的产品目录,形成降低企业税负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十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将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经营主体纳入全省各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予以监管。统筹省级农业部门预算资金,对成功申报国际有机食品认证、国内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认证费用适度比例的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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