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冬季旅游市场食品药品综合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2-01 点击: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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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制定目的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营造群众满意的旅游环境,严惩重处冬季旅游市场食品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我省涉及旅游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游客饮食用药安全,助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1号)、《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一抓涉旅食品药品经营情况排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对本区域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陆路和水路交通沿线服务区、水上船舶等重点环节的食品药品经营企业、食品小经营(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现场制售)、餐饮服务单位等开展排查,进行登记造册,掌握食品经营业者的数量、类型、规模等经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抓食品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方面,要针对本地旅游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采取计划式和双随机式检查和风险排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严查许可准入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食品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管理人员是否合规配备、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原料采购是否合规、生熟是否分开、餐饮具消毒是否彻底到位等内容。在药品经营方面,严查是否存在违规私自收售药品、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遵守处方药销售规定、执业药师违规推销药品、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挂靠走票”、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等行为。对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三抓打击食品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与旅游管理、景区景点管理、公安等部门协查、联查工作机制,以景区及周边的食品药品销售、餐饮服务、现场制售、食品摊贩为重点,包括交通沿线服务区、休息站、农家乐等各类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购销药品、加工制售来源不明食品、两超一非、卫生条件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1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旅游相关场所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二)抓许可准入管理。各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涉旅食品药品经营业者准入关,重点把好餐饮经营业者准入关,不得放宽审查条件,对不应取得许可的不得发放许可。按照《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协调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机构采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严查涉旅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行为,特别是对长期无证经营食品的业户要给予上限处罚,或通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经营品种、经营方式(销售、制售)、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三)抓投诉举报处置和温馨提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旅游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示栏、广告牌等,发布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预警、提示,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监督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鼓励游客增强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意识。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受理和咨询服务制度,接诉一起、处理一起;咨询一次,解答一次。针对我省冬季寒冷,冰激淋、雪糕、糖葫芦、冻柿子、冻梨等特色食品较多,冷食热食温差较大,食用不合理易导致胃肠不适等症状发生这一特点,开展对游客温馨提示工作,印发、张贴宣传单,提示消费者注意饮食卫生,科学饮食、合理饮食,少食生、冷、油腻食物,减少胃肠不适情况的发生。

  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1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旅游相关场所等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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