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2-01 点击:1112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01-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4号
实施日期: 2018-0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9)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十三、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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