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种子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黔农办发〔2018〕15号)

来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1-31 点击:1163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农办发〔2018〕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配套法规,规范我省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切实为种子生产经营者做好服务工作,提高2018年春季种子销售备案工作效率,保障我省2018年春耕用种安全,经研究,将组织开展全省2018年春季种子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一)各地自查

  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种子法》和配套法规及《省农委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8〕9号)有关要求,开展辖区内的2018年种子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省级督导检查

  由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牵头,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组成种子销售备案工作督查组,对全省的种子销售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尤其是对群众反映投诉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各县农业主管部门2018年春季种子销售备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种子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270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省农委关于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8〕9号)贯彻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8年2月1日开始至2月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种子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杜绝相互推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等行为发生。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存在问题、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各市(州)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于3月12日前报省农委(省种子管理站)。

  (四)各市(州)和省级督查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工作纪律和要求。

  联系人:林波电话:0851-85283192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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