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黑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专项稽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26 点击: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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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起草的目的

  针对当前利用网络欺诈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健食品案件频发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稽查系统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专项稽查行动,我局制定下发《关于黑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专项稽查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的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等9部门了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我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标示声称行为;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化学药成分的违法违规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四、相关内容依据说明

  (一)方案提出“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或疗效的食品、保健食品的要现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有效控制涉案产品。对涉案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对通过互联网销售涉案食品的,要责成第三方平台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网络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二)方案提出“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或疗效的食品、保健食品抽样检测,检非法添加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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