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6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1-22 点击:1302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字〔2018〕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

  现将《江西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8日

  江西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资经销企业主体责任,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到2018 年底,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家庭农场以及“三品一标”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率先建立信用档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实现农资和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到2019 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档对象

  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资领域的种子、农药、兽药及饲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领域的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二)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三)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建立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农业局请于2018年2月9日前将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及联系人名单上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格式见附件2)。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执法、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等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我省“智慧农业”中已开发的信息平台和子系统,加快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

  (三)强化舆论导向。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载体,积极宣传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效果,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众举报机制,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营造公众参与的群众性监督氛围。

  (四)强化考核督导。2018 年开始,省农业厅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畴,并对各地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也要把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畴,全力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

  1.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2.农业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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