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1239

发布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规范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2月28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为进一步落实好《办法》规定,开展好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制订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范性方件,非常必要。据此,根据《办法》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包括备案范围、备案程序、提交材料、编码规则、备案公示、工作要求六项内容。

  二、《通知》的备案范围有哪些?

  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通知》对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主要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通知》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五、开展备案工作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新办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自建网站的备案主体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销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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