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查暗访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7〕159号)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7-12-28 点击:1452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安委办函〔2017〕1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工作组于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对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验收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工作组以专项治理明确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两类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验收报告、现场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在宁波市和台州市随机抽查了12家涉氨制冷企业(其中1家停产检修中),检查专项治理验收落实情况。

  浙江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要求,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了检查验收。台州市组织专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快速冻结装置改造标准和验收方式,采取先试点验收再全面部署的工作方法,确保企业快速冻结装置隔离到位。宁波市对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液氨使用专题培训,并依托宁波市制冷协会组织60家有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专题研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宁波市和台州市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促进了一批企业改进工艺,提升了本地区液氨制冷行业整体安全水平,如象山县和温岭市推动企业进工业园区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发展,专项治理取得较好效果。随机抽查的12家企业全部整改消除了“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这一类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都清楚重点整治的两类重大隐患。在对温岭市海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测试发出氨泄漏报警信号后,车间现场作业人员做到了快速逃生,应急演练效果好。但检查中也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等方面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涉及快速冻结装置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但通过了监管部门的验收。针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这类重大隐患,12家企业都进行了整改,但宁波海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万力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雨中雨水产有限公司、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龙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仍未完全整改到位,其快速冻结装置虽然设置在了单独作业间内,但装置上方吊顶部分与其他空间连通,隔离不彻底。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理解快速冻结装置设在单独作业间内的真正意义和作用,未准确把握验收标准,验收通过了上述5家企业,逐级上报后,省安委会办公室以通过验收的结论上报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部分企业氨泄漏检测报警措施不到位。一是快速冻结装置区域的报警信号不能传送到制冷机房控制室。宁波市华龙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等快速冻结装置区域的报警装置未与制冷机房控制室联动,如氨泄漏发出报警信号,制冷机房控制室值班人员无法及时获得信息,不能快速进行紧急切断操作。二是部分企业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缺失。如宁波华龙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未在加工车间安装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三是部分企业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形同虚设。如宁波海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氨气浓度传感器未接线未通电;台州天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厂)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隔间内侧,作业人员无法获悉报警信息,且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因快速冻结装置关停而断电,不能正常运行,也未按要求设置备用电源。

  (三)部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是个别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慈溪市万力食品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和使用量超过10吨,已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未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工作。二是隔离板材不符合要求。如慈溪市万力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使用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进行隔离,存在火灾隐患。三是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如宁波海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亿美水产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业现场人员不了解本岗位作业风险,不知道报警装置的警报信号含义。在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启动氨泄漏报警信号后,现场作业人员无人疏散撤离。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抓好问题整改。针对此次明查暗访发现的快速冻结装置隔离不彻底的问题,请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宁波市和台州市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全面对照排查,确保快速冻结装置隔离到位。请将整改落实及处罚情况于2018年1月22日之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做好举一反三,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监管。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将此通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涉氨制冷企业,督促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认真举一反三,尤其是对照快速冻结装置隔离不彻底、氨泄漏检测报警措施不到位等共性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并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纳入日常重点监管执法内容,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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