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12-18 点击:929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相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市食药安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扩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食安办函〔2015〕33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沪委办发〔2017〕1号)和市食药安委印发的《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创建区县工作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等文件要求,自2015年以来本市各区在全面创建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继而在全市层面深入推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并整市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安排,市食药安委定于2017年年底前后对各区开展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特制定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及标准

  评估验收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标准原则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以及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所附的《上海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评价标准》,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相关指标标准及其评估方法进一步细化,具体见《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附表1,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评价细则》中各指标项分为基本项、关键项、鼓励项、否决项。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求,关键项与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其中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关键项的总分值为51分(要求≥50分),基本项的总分值为49分(要求≤5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为15分(要求≤16分)。如果创建区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90分,视为创建达标。

  二、评估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创建评估验收与本市对各区的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同步部署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区级自评

  1.自查自评。各区依据《评价细则》对本区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自查自评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

  2.社会公示。自查自评结果合格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自查自评依据及结果以及市、区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诉求、意见、建议以及具体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3.申请市评。通过自评公示的,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正式评估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区政府申请评估验收的文件;

  (2)创建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3)公示情况报告;

  (4)自评表(即按照附表1逐项自评)及相关印证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创建区基本情况及电子地图、交通图,区、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评价细则》中否决项、关键项指标的2015年底的本底资料以及当前最新情况。

  相关材料一律用电子版报送,正式文件请以原件扫描、网址链接或照片等形式提供,不涉密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涉密的按保密要求报送,文件过大难以电子邮件报送的可刻录光盘报送。在报送电子版材料时,要对应细则序号,将材料放在相应文件夹内。文件夹及材料需按统一格式命名,文件夹的命名格式为“创建指标(三级指标)序号-单位(部门)名称”,文件的命名格式为“创建指标(三级指标)序号-单位(部门)名称-文件名称”。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负责。

  (二)市级评估

  1.材料审核。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2月14日前将各区报送的自评相关材料转送给相关评估验收实施部门(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由相关评估验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价细则》的分工,根据各区上报的自评相关材料,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区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于2017年2月28日前反馈给市食药安办。相关评估验收实施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现场评估。现场评估以2017年度本市对各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现场实地核查为依据,评估内容以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为主,与绩效考核一并实施,即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带队分赴各区,对各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原则上每个区安排两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现场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抽查资料及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主要针对区自评报告及自评相关材料内容,逐项审查核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随机抽取1-2个街镇检查其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及辖区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现场评估意见。

  3.暗访检查。市食药安办组织暗访检查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建区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暗访时间安排在2018年2月,具体方案由市食药安办另行制定。

  4.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暗访检查分别按照50%、30%、20%的权重进行综合评议,并就有关情况与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综合评议结果达到90分的视为合格,综合评议意见于2018年3月20日前形成反馈各区。

  5.限期整改。对于综合评议反映的问题,各区应在两周内落实整改,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食药安办。

  6.社会公示。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综合评议及整改合格的创建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暗访检查结果、现场评估结果、综合评议结果、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方案和报告、《评价细则》以及国家、本市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诉求、意见、建议的具体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7.结果通报。评估验收结果由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5月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时向各区党委、政府反馈。

  (三)申报国家层面验收

  本市将在各区创建全面达标后,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部署安排,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提出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评议验收申请。

  三、工作要求

  各区及市食药安委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创建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创建工作培训和组织领导。各区开展自评必须严格把握标准,有关材料收集及自评情况的报送必须真实有效,自评打分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开展评估验收时重点对各区自评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标准把关不严的情况,一律判定创建评估验收不达标,并予以通报批评,视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附表: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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