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2-18 点击:959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10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 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有效落实,确保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确保种粮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各类有关信息线索收集反馈渠道,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为全省粮食顺畅有序流通保驾护航的责任。
当前,我省秋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今年收购形势,周密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查处收储企业“打白条”、“转圈粮”等问题,维护国家和种粮农民合法利益。
二、紧盯重点,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保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地、中省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把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点工作。
对于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工作要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好、落实好。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收“人情粮”、“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虚报库存;空仓验收手续是否齐全;中储粮直属库是否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是否严格执行收购业务流程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国家临储玉米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市场化粮食收购,要根据收购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管重心,强化监管措施。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等项检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规违法问题,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责任落实到位。各地、中省直有关单位,要准确了解和掌握粮食收购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分工,并督促各类责任主体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能履职尽职。各地政府是本地区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 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的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及地方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在收购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务必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问题整改到位。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精准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四不两直”方式,扎实开展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收购高峰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省有关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对违反政策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不执行收购业务流程、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以陈顶新、虚报库存、套取收购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立即关闭收购一卡通系统,停止收购,终止其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将其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全部退出政策性粮食库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在2017年12月20日前、秋粮收购结束后,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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