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征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7-12-12 点击:95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宣传保护地域物质文化,加强对农产品和传统文化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自治区质监局决定征集2018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充分挖掘当地特有产品是否具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性,以保护一个产品、形成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群众为目标,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目录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及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其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因素。

  (三)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县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征集的产品名称以纸制版上报自治区质监局标准化处。

  联 系 人:路 敏 张 军

  联系电话:0951-6038019

  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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