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7〕229号)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更新时间:2017-12-07 点击:1511

发布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1-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苏食药监食餐〔2017〕22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网络餐饮服务作为新兴业态,在推动传统餐饮业提升发展空间,方便百姓餐饮消费的同时,无证餐饮网上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善食品安全风险点多、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疏于管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难以真正落实等现象仍较突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而且带来了较大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网络餐饮发展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巨大变化,切实把网络餐饮食品监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做到超前谋划、及时应对。要深刻认识网络餐饮服务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逐渐把握网络餐饮监管规律、找准风险点,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转变监管思维、创新监管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准入、规范经营、防控风险,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报告其在本省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登记,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完整、真实、清晰。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配送条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要求,防止送餐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进行搜索和监测,加强与通信管理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交流,实现线上线下联动、齐抓共管。在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收集相关资料和固定证据,及时依法查处;出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本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第三方平台发生违法行为的,逐级上报,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电信用户实名制,加强网站备案、IP地址、域名等基础管理,提升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履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网站的网上监测;对违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网站和平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四、实施网络订餐综合治理。要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宣传和引导,引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引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真实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鼓励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督促第三方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在平台醒目位置公布平台投诉电话、邮箱等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消费意识。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共同促进网络餐饮行业质量安全健康发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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