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托幼机构集体用餐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259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2-07 点击:1144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餐饮〔2017〕2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保障学龄前儿童饮食安全,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托幼机构集体用餐专项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12月29日完成全覆盖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日间或寄宿制看护与教育的机构(点),不包括寒、暑托班等临时性儿童看护机构(点)。

  三、检查重点

  应按照餐饮监管SOP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为本次专项检查重点:

  (一)供餐资质

  核查托幼机构(点)食堂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对无食品经营许可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供餐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时若发现无办学资质的托幼机构(点)也应及时通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

  对“市政府实事项目”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点的供餐行为,应提供服务与帮助,指导其尽早达到食堂许可发证条件。对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可以由具有“学生盒饭”生产资质的单位供餐。

  (二)食品采购

  检查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食品信息追溯义务是否履行。

  (三)人员健康

  检查是否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均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后上岗。

  (四)加工过程。

  食品加工过程是否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

  (五)清洗消毒

  食品加工工用具及餐具清洗消毒是否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园长负责制,切实落实监管职责,防范集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应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对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较差”(哭脸)单位名单应抄送区教育局。

  专项检查结果应及时、准确录入“餐饮监管信息系统”。本次专项检查的监督覆盖率以及被查单位的动态等级分布情况均以信息系统内结果为准。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但不经营的单位,应在信息系统内予以标注。

  对于发生在托幼机构的集体性发病事件应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开展核实调查并妥善处置。

  五、信息上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附表形式通过邮件报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重要信息应随时上报。

  联系人:杜燕萍,电话:23118178,电子邮箱:duyanping@smda.gov.cn。

  附件:

  1、托幼机构集体用餐专项检查汇总表

  2、专项检查“较差”(哭脸)单位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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