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2-07 点击:103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1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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