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2-01 点击:1153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
我省中晚稻收购即将开始,为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10号)的要求和“大快严”集中行动“回头看”的需要,省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中晚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检查的重点为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中晚稻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粮食收购者开展以下检查:
1.收购企业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的落实情况
对各类中晚稻收购主体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售粮农民意见,及时纠正、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
对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等。
2.收储库点是否按政策要求的时间等规定进行挂牌收购,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投诉电话等政策信息,是否摆放了中晚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
3.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是否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去库存”粮食搞“转圈粮”行为。
4.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无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有无将水杂扣量计入收购量内的行为。
5.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税费情况。
6.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了收购进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
7. 收储库点是否使用了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收购合同。
8.收储库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稻谷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9.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预付给收购库点的收购铺底资金和后续收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收购、保管费用。
10.收储库点有无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行为。
11.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他相关执行情况的内容。
三、检查时间
中晚稻专项检查时间自2017年11月7日开始至2018年1月底止。
四、工作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履职尽责,严格组织开展好中晚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情况,保障国家收购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切实得到政策红利,让农民满意、政府放心。
2.严格开展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收储库点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深入中晚稻收购现场开展检查。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人员和检查对象,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时进行公示。要规范检查流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完善检查工作档案,落实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四个共同”机制要求,承担行政监管职责,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检查收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坑农、害农行为。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违规行为高发频发企业和租赁库点的监管,特别是对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和“大快严”集中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储粮安全隐患企业的监管。对实地检查发现和举报投诉核实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对“打白条”、压级压价、“转圈粮”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3.加强层级监督。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执法行为,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粮食局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018年2月1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件:
1.2017年江西省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7年江西省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江西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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