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11-28 点击:1761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近年来,各地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新(迁)建牲畜定点屠宰场,为推动全省屠宰行业提质升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部分屠宰场属于未批先建,建成后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的情况下即行开展屠宰经营活动,有的地方农牧部门还为无证经营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各地农牧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严格依法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

  一、加快完成屠宰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各地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换证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6〕142号)要求,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清理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协助政府办理换发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通报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此项工作务必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向省农委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二、切实落实屠宰行业管理的“三个责任”。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按照《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要求,强化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完善机构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农牧部门要协调卫生、食药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同时,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切实抓好屠宰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管。各级农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个不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官方兽医不得自脱离检疫岗位、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不得违规实施检疫、不得违规出证。

  各地农牧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好,维护牲畜屠宰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屠宰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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