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内食药安办〔2017〕60号)

来源: 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28 点击:158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安办〔2017〕6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风险控制

  各地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开展突出问题大整治和风险隐患大排查,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体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农药兽药残留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144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食品冷库监督管理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84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85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放心肉菜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加大对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特别是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和规范引导,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切实把好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第一关。

  二、以农兽药残留为重点,强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监测

  各地要把农兽药残留作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本地区生产经营的大宗农畜产品为目标,加大对农兽药残留因素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餐饮食品的抽检力度和频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125号)要求,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各类批发市场、超市的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继续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对国家总局、自治区局通报和本地区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发现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找准问题根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大信息沟通公开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和舆情监测

  各地要继续加大与农牧、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的重点时期、重点品种及高风险项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做好舆情监测和处置回应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分析研判、早预警、妥善处置回应、及时评估总结等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81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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