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福建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11-27 点击:1443

发布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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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完善管理体系,保障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的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诚信状况、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状况、风险管控能力和官方验证监管情况等,对生产企业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和评分高低确定类别,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内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

  第四条 福建局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考评、上报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福建局动植处负责组织并监督指导辖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条件

  第五条 根据生产企业的诚信程度、质量管理体系、安全卫生控制能力、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性、进出口贸易等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等4种类别:

  (一)企业信用级别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考核评分95分以上的为一类企业。

  (二)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B级,考核评分85分以上的为二类企业。

  (三)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C级,考核评分80分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四)达不到一、二、三类标准的企业为四类企业。

  第六条 考评周期内,获评一、二、三类的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获得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证时间达1年以上。

  (二)年度出口批次不少于5批。

  (三)未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福建局列入黑名单。

  (四)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严重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第七条 未列入一、二、三类企业分类管理的和未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全部列入四类企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分类管理的类别由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申请分类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的类别、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主要原料、生产加工工艺、主要进口市场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可能发生的环节等内容,见附件1。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获得认证的证明。

  (三)过去1年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年度自检自控项目和检测频率、批次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项目、不合格原因及采取的纠偏措施。

  (四)过去1年的进出口贸易概况,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批次、数量、货值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初审合格后,分支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分支机构开展考评前,应成立考评组,考评组至少由2名具备资质的评审人员组成,并确定1名人员任组长。考评组按照《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评审,对将确定为一、二类企业的原则上应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做好记录。考评组应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反馈给被评审企业,现场不作出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考评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提出评审结论,由分支机构签署审查意见,批准分类管理类别,并报福建局动植处备案。

  第十二条 福建局对外公布辖区内一、二、三、四类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四条 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类别,在新的分类管理类别生效之前,原分类管理类别仍然有效。类别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福建局动植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产品风险分析报告、输往国家(地区)要求,以及是否出具相关《证书》等,按照“一厂一品一案”的原则,确定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监控和对企业的监管方案,包括具体抽检频率及项目,以及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现场查验和日常监管频率,具体要求见附件3和4。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监督生产企业根据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参照福建局风险分析报告,制订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和出口产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测情况,检出重要不合格信息应按要求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企业档案,至少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质量手册、HACCP计划、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硬件设施、主要检测设备和检测项目)、日常监控情况(包括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监控情况)、监管情况、信用情况、分类管理评审情况、不合格及国外反馈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分支机构可动态对企业实施降类,降类幅度视严重程度决定,降类情况应及时向省局报备: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

  (二)拒不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对产品质量造成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

  (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同一个不符合项屡次出现,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四)连续抽检3批发现产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五)产品出口因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或发生其他重大质量事故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企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因素。

  降类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对企业升类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福建局动植处组织对分支机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评和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局动植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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