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来源: 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7-11-24 点击:1522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0-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二○○○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有关方面消息,近期英国暴发猪瘟。为防止该国的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英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英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英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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