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7-11-24 点击:109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4-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6-04-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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