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22 点击:1701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粮食局:

  为了促进我区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自治区粮食局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健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全区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区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企业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机制,促进全区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保障全区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建设涵盖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贸易企业的粮食行业信用体系,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以企业履约履责能力、诚信经营情况为重点评价目标,对法人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效能,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提高粮食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三)主要原则。

  1.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管理。在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边界内和与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各地实际的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的制度和措施。

  2.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公示和共享。建立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信息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信息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3.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相结合。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修复期限,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修复期限内,能自觉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并屏蔽相关公示信息。

  4.依据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的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确定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提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效能。

  5.因地制宜与试点带动相结合。市级和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试点,先行先试,谋划在前,工作在前,引领在前。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针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并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守法诚信评价活动。

  (二)评价内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通过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1. 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情况的总体评价。根据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综合产生。

  2.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包括: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粮食质量安全及管理检查评价、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粮食库存检查评价、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食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评价等11项指标。

  3.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

  (三)等级评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确定粮食企业A、B、C、D四个守法诚信等级。等级评价采取百分制,得分满分为100分。

  A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90分及以上。

  B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且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均不超过20分。

  C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或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20分,但不超过30分。

  D级:综合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任一单项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计分超过30分。

  (四)程序步骤。

  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规模以上粮食企业必须纳入申报范围,鼓励其他企业积极参加申报,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自愿申报。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粮食经营者应于当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并开展自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不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可直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2.评审。受理申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自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照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项目和指标,评定分值初步拟定诚信等级。

  3.公示。由组织评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粮食经营企业诚信等级提出异议,由组织评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核实期间,应暂时屏蔽有关公示信息,暂不执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守法诚信评价信息,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4.审定。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照初评结果确定申报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最终评定。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评定的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粮食企业对其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依程序及时纠正。评定结果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市级粮食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5.公告。自治区粮食局对全区评定结果通过政务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各市级粮食局、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评定结果。

  (五)分类监管。对A级诚信企业实行信任监管,注重搞好服务;B级诚信企业实行一般监管,注重定期检查;C级诚信企业实行经常性检查,注重整改提高;D级诚信企业实行重点检查,注重问题整治。具体分类监管措施,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内拟定,对守信者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六)动态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记入企业信用电子档案,做为每年评定的依据。粮食企业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评价等级并逐级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记录保管年限为3年。

  (七)结果应用。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等任务和申报龙头企业、放心粮油单位的重要条件。评价结果应及时提供给当地政府社会征信管理机构,并主动对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宁夏”等政务平台,接受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相关主体查询,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准备。做好评价对象申报及相关信息收集、建档和电子数据录入等准备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采用报纸、网络、文件、宣传单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宣传守法诚信评价的意义、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指导企业做好自评和申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申报、评审、公示、审定和公告等步骤,严格工作程序,有序组织实施。

  (三)分类监管。根据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动态监管,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次年11月进行一次重新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工作作为粮食行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也是落实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任务关于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具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促进全区粮食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守法诚信评价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人员职责,并抓好层级工作指导,确保该项工作加快推进和有效落实。同时,与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措施,确定重点任务、步骤举措和责任人员,按要求有序推进。

  附表:

  1.宁夏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值

  2.宁夏自治区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企业法人填报)

  3.宁夏自治区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填报)

  4.宁夏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企业法人)

  5.宁夏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评分表(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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