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21 点击:4015
各市粮食局、农发行,省局直属相关单位,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储备库: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确保轮入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经研究,2018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可采取各承储企业自行轮换或企业委托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定期定时挂牌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根据各市、省局直属储备库及山西粮油集团的轮换申请和审核情况,现将2018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轮换实施原则
(一)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4〕19号)和《山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晋粮储基联字〔2005〕284号)的有关规定,在轮换过程中,必须服从国家和省粮食宏观调控需要,按照“把握好时机,掌握好节奏,选择好方式”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轮换的数量及程序
(二)本次下达2018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191654.353吨,其中:省级储备小麦138216.013吨,省级储备玉米42500吨,省级储备食油10938.34吨(详见附件1)。轮换省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轮换企业”)须将相关轮换合同或协议报省粮食局备案。在轮换出、入库前派人到省粮食局储备基建处凭计划和备案合同开具出、入库通知书,同时报告农发行开户行。在轮换工作过程中实行轮换情况旬报制(见附件2)和月报制(见附件3),以便有关部门掌握进度,跟踪监督。
三、轮换计划的实施
(三)粮油轮换必须严格执行省粮食局印发的《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操作规范》(晋粮储字〔2015〕25号)的规定。2018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务必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在规定时间内,轮换企业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轮空的,轮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在省级储备粮轮出后不能按时轮入的,必须提前向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按照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相关规定处理。轮换企业要及时按规定进行会计、统计等业务处理。
(四)省级储备粮油轮出仓号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轮入仓号为暂定仓号,轮换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要按程序及时向省粮食局申请,经省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调整仓号。轮入新粮油不得与不同性质、品种、生产年度的粮油混存,不得超设计仓容和设计堆粮高度储粮。禁止将不具备安全储粮(油)条件的仓(罐)作为轮入仓(罐)。
四、轮换的质量要求
(五)2018年新粮上市前轮入的省级储备小麦、玉米必须是2017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后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轮入小麦为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本省和河北、山东、陕西及河南北部生产的小麦(不含软质麦),确需从上述区域之外购进的需事先请示省粮食局同意;轮入玉米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轮入的省级储备食油必须是2018年生产的新大豆油,符合国标四级质量标准。轮入粮油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省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要按照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粮食出入库检验工作的通知》(晋粮储基字〔2011〕107号)规定进行质量品质和相关卫生指标检验,发现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轮换入库的粮油质量品质、卫生指标的检验工作由轮换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扦样检测,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用由轮换企业承担。
五、轮换的财务处理
(七)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采取入库成本不变、推陈储新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省核定的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油作商品销售处理,轮换企业自负盈亏。对报经省政府批准的进出口、抛售(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就地解缴省级金库,但价差亏损和收入均应经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核定。
(八)轮换期间各轮换企业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4〕487号)有关规定;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标准及使用严格按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拨付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5〕74号)和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省储备粮油补贴核算的通知》(晋粮财字〔2016〕139号)规定执行。
六、轮换资金及库存监管
(九)各有关开户行要积极支持轮换企业完成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换所涉及的资金要严格落实政策性贷款封闭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粮油轮出必须坚持“收款出粮,钱货两清”,严禁赊销,严禁挤占挪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销货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账户并要全额及时收贷。在粮油轮入过程中,如遇到轮入价格高于轮出价格时,开户行要在企业落实了弥补价差亏损的资金来源,并足额到位后再等额投放贷款。企业采取其他轮换方式的,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和筹集。
(十)2018年度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企业,凡是在以前年度有轮换贷款未经批准逾期未还的,以及轮换价差亏损占贷在次年年底前不能全额收回,经报告政府后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要暂停办理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促请相关问题及时解决。
(十一)对于通过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轮换企业直接与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结算。轮入粮油如果是异地调入的,相关开户行应认真审核粮油合同等事项,并严格执行异地调销备案制。粮油购进过程中,要从严检查购进的实际数量、质量、价格,防止借款人多报少收,以次充好。轮入的省级储备粮油要专仓储存,专人保管,落实好信贷员的监管责任。
七、轮换的公开竞价交易
(十二)认真贯彻《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6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各轮换企业要积极开展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公开竞价交易试点工作;非小麦、食用油主产区的轮换企业必须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储备粮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
(十三)凡是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通过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的,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制定交易细则,并与各轮换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商定销售和采购公开竞价交易的价格,择期挂牌交易,并随市场行情及时提出挂牌价格建议,与轮换企业协商同意后,抓住有利时机挂牌交易。通过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完成轮换计划的轮换企业,其交易保证金和贷款必须通过交易中心在农发行开立的基本户进行结算。轮换企业要与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做好相互之间的费用结算工作,其中交易手续费由太原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予以免除。
八、轮换验收
(十四)轮换入库工作完成后,要按照《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入库验收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97号)的相关要求,由轮换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提出轮换验收申请,并附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省粮食局将依据轮换验收申请和入库质量品质、卫生检测合格结果,组成验收组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符合《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规定的,形成验收纪要,予以通过;验收结果未予通过的,验收组即时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由轮换企业提出二次验收申请,重新验收。
九、有关要求
(十五)各轮换企业要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不得擅动串换、更改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和储存地点,已提前下达轮换计划且明确完成时限和轮入仓号的,按原批复文件执行;未明确完成时限和轮入仓号的,按本计划执行。严禁无计划擅自轮换。要严格执行轮换旬、月报制度,不得瞒报、虚报轮换出入库数量;不得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十六)各市粮食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和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度重视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把握好出、入库时机,确保轮入的粮食数量充足和质量良好,按要求圆满完成轮换任务。轮换期间,省粮食局将加大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的监管力度,按照《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4〕19号)、《山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晋粮储基联字〔2005〕284号)和《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晋粮调联字〔2005〕35号)及《关于违反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20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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