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20 点击:380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1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自治区粮食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1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区“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现将“优质粮食工程”3个子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目标管理

  “优质粮食工程”是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加快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要以“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推进精准扶贫、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将提升收获粮食的优质品率、优质优价收购量和粮油加工产品的优质品率等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另一方面要有利于提高种粮农民利益,将带动农民增收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以“好粮油”行动计划和质检体系建设为重点,同时适当安排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突出重点,在前期申报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并完善3个子项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扎实稳步推进

  我区“优质粮食工程”,从2017年开始,2019年完成。在全面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示范引领,2017年,在永宁县、平罗县、青铜峡市先行开展示范创建工作。2018-2019年,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选择产粮大县,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未纳入“优质粮食工程”示范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在实施中,要及时总结“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加工、销售、质检及粮食产后服务等长效机制,巩固并不断扩大成效,持续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提升粮食品质、满足消费者需求。

  三、做好绩效评价

  各市、县(区)要按规定和程序做好3个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总结评价),2017年项目阶段性绩效评价要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全部完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优质粮油的开发、加工、销售和优质品率占比情况,种粮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情况;质检机构建设和设施配置情况,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和质量保障情况;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在做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上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抓好“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成立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文娟 自治区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守保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荀 旭 自治区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人员:赵强、张海洲、蔡新国、朱莉萍、曹勇、白岚、常成宝、韩映常、闫宝桐、邵凌翾、何维娜、张永岩、郭慧。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日常工作。荀旭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县(区)粮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粮食、财政部门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推,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争取地方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握进度和时限,统筹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纳入2017年示范创建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优质粮食工程”3个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粮食和财政部门联合报地级市粮食、财政部门审核,于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其他市(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并做好2018年建设方案申报工作。

  附件:

  1.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宁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方案

  3.宁夏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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