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294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山西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70号),借鉴其他省市改革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理顺食盐安全监管体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盐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解决好改革的编制变动、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强化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依法治盐,实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调整监管体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供销部门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省盐务局和各市盐务分局由省供销社整体划转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划转后,由现有行政机构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承担,不再增设新的机构。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
(三)统筹解决编制和经费。省盐务局及各市盐务分局的人员、编制统一划转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经费按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核定,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自2017年1月1日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起至移交完毕期间的经费暂由原渠道借资解决,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后归还;现有执法车辆等财产作为社有资产有偿移交。各县食盐监管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精简、择优的原则,在各县实际从事食盐监管工作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公平公正地选择部分人员充实到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所需事业编制从各县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具体人员选录方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强化食盐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严密排查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食盐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在省人民政府及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供销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食盐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细做实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稳妥推进。2017年12月31日前,省级要完成省盐务局及各市盐务分局的整体划转工作,县级要完成职能和人员到位工作。各级供销部门要积极做好人员思想稳定工作,保持队伍不散、监管不断、力度不减,确保改革期间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三)严肃改革纪律。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违规调入人员,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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