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宁农(牧)发[2017]26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7-11-13 点击:327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 2017-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农(牧)发[2017]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牧局、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我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厅研究确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上(含10000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羊年存栏500只以上(含5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