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掺入印刷物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1-08 点击:241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1-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7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中是否可掺入印刷物的请示》(川食药监〔2017〕9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实现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目的,在不危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预包装食品中可以加入必要的印刷物,但此类印刷物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代替食品最外层包装物上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包装物内加入的各类印刷物,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