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四川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710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7-11-03 点击:1670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7﹞7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精神,结合《关于加快推进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农业函〔2015〕64号)的工作安排,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和农产品领域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二、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摸底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到2017年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及创建试点单位要率先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我省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地理标志核心保护区、农业标准化基地等基本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

  三、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与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税务、知识产权、商务流通等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的联合惩戒措施,实现多部门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奖惩联动。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第三方征信机构依法运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诚信经营。

  四、强化信用档案组织领导与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扎实推进,建立或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把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加强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鼓励各地依托农资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的信用档案。

  五、加强信用档案考核与调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范畴,充分调动有关人员工作积极性。省上将组织督导组,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调度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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