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食安办〔2017〕329号)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01 点击:121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食安办〔2017〕32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办,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安全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食安办,各市(地)工信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食安办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成立了全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省食安办等9部门按上级要求成立了黑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省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信息发布等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参照国家、省级做法,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会议会商、信息沟通、督促检查、联合行动等机制,及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整治工作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总结上报四个阶段。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内容、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检查督导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评议内容。对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机制的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的检查、问题排查整改、案件的立案查处以及整治工作信息公布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食安办汇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2017年11月9日前,建立名称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专栏,及时刊载本市(地)整治工作相关信息,并将专栏的网址链报省食品安全办秘书处,以便省食安办及时抓取,在省局网站刊载的同时,上报全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畅通举报渠道

  各市(地)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与整治工作相关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专门分类统计和分办工作,并抓好后续处置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与上报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

  请各市(地)食品安全办于2017年11月9日前,将市(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附件3)及前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秘书处。

  联 系 人:刘岩

  电话(传真):0451-53611531、18145195288

  邮 箱:liuyan0727@163.com

  附件:

  1. 黑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2. 各市(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讯录

  3. 各市(地)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讯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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