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771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7-10-30 点击:885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8-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7]77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氟虫腈是一种杀虫剂,环境保护部第1157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严防氟虫腈对饲料原料和产品造成污染,严禁将氟虫腈作为兽药经营和使用,严禁蛋禽养殖场使用含氟虫腈成分的各种卫生杀虫剂。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大辖区内蛋禽饲料生产企业、农兽药经营单位和蛋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督促饲料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料查验和检验制度;督促兽药经营单位按照兽药经营GSP要求规范运行;指导养殖场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进行饲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氟虫腈的问题。

  三、开展风险排查

  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氟虫腈的使用特点和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对出现的风险点和苗头性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和养殖场立即整改,确保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排查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四、报送工作情况

  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蛋禽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组织实施和进展材料报送工作。报送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部署落实农业部和省厅文件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二是检查蛋禽养殖场、蛋禽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蛋禽养殖场数量、养殖规模比重、养殖模式、养殖档案,蛋禽饲料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单位数量等,以及各地针对性的日常监管措施和成效;三是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分析;四是《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工作进展材料请于2017年9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畜牧业处、饲料处和兽医兽药处。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蛋禽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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