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04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05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许虹等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答复如下: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一、关于“推动制度创新,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不断纵深开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连续三年将开展试点工作写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积极争取,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写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对地方指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具有特色、有效可行的保险制度。如,河南汤阴县对全县学校食堂保费整体打包,由县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山东省将全省616家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济南20家保健食品企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等等。

  另一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经全国人大组织各方面论证,综合考虑全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食品安全保障、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尚未形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有待深入,现阶段仍主要是政府引导和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性”参保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一些地方有积极探索,如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及时总结研究试点经验,促进培育逐渐成熟的保险市场,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二、关于“建立完善食品行业的信用体系”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5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二是发布实施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通用要求》行业标准,制定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并拟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建成并开通了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定了2批22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先后启动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并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100%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我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实施食品领域“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逐步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将其作为实施差别化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守信者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对失信者相应提高保险费率。接下来,我局将配合保监会进一步研究如何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用,将保险险种产品的定价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挂钩,通过市场杠杆的调节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质控水平。

  三、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和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作为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保障机制,在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下,通过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强化现场勘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管理作用。同时,加强数据分析与共享。保险公司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持续跟踪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风险变化情况,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关于向社会公开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按周、月、季度、年频次发布各类食品合格、不合格抽检情况,及时发布被通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及企业整改落实情况,针对节令食品、季节气温变换、食源性疾病暴发情况,还及时发布各类消费警示、风险交流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良好氛围,让不法分子、不合格食品无所遁形。信息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违法者最大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好的引导,也是对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加强研究,探索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动态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可行性,进一步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增强社会参与度。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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