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47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追溯网控体系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16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7-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陈致慜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食品添加剂追溯网控体系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食品添加剂追溯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确定当前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追溯体系建设的规划标准体系得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按照要求,2016年9月,我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确立了国家建立追溯体系制度、企业承担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督促检查的责任体制,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追溯体系。2017年3月,我局发布《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追溯信息内容、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16年7月,我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企业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如:陕西制定实施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两备案一实名”要求,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全程可追溯管理,目前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使用备案率均达100%。如:江苏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食品添加剂企业作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维护的主体,及时准确将进货查验、产品储藏、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录入追溯系统,实现了产品正向跟踪、反向溯源等功能。

  二、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严格生产许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法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二)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015年以来,我局部署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假冒伪劣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过程监督检查力度,以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和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场所,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和销售记录、按照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等管理要求。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16年各地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0.34万户次,责令整改2.41万户,查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2245.25公斤,罚没款65.42万元,立案查处795件,移送司法机关61件。

  (三)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局与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等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完善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案件信息联合发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基本解决了食品安全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主要问题,提高了可操作性。各地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全国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等均建立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完善追溯体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生产,完善健全原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

  三、关于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切实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国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标准已有40余年历史,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也极大满足了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完善标准。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要求,根据食品加工的原料,结合食品加工工艺,建立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继续修订完善该分类系统。二是加强标准宣贯与培训。建立国家级与省级标准培训师资队伍,完善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资料,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培训交流,做好标准制定与执行之间的衔接。三是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查询和跟踪评价网络平台,通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动员食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广泛收集意见,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不断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局也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标准工作合作力度,不断提高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平。同时,充分发挥监管优势,及时将标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提高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科学性。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010-8833109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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