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顺应新形势强化食品网络安全监管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49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98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4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宋心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顺应新形势强化食品网络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工作,多次进行专门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一直积极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我局积极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审查及相关管理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在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网络抽样检验等进行了明确。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下发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一是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权限;二是明确了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按照许可项目经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更新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处罚;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省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四是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条款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2016年,我局组织对京东商城、1号店、天猫、当当网、亚马逊等大型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抽检工作,品种涉及24大类,5500批次;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域名、IP地址、网站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发挥技术优势,为各部门开展互联网治理行动提供了有效保障,2015年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违法违规网站近百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创造了新机遇。您提出的“建规立法,筑牢治理‘防火墙’”“发挥优势,插上数据化监管‘云翅膀’”“主动引领,打造食品产业发展‘新引擎’”等建议对下一步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依法强化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亮证义务、网络订餐平台管理责任、送餐人员的个人卫生及配送过程的安全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细化,同时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

  二是依法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义务。

  三是依法查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针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违法失信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活动,齐抓共管,切实提高网络食品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发挥12315、12331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网络食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的精神,我局在已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已完成平台建设的初步框架设计、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牵头推进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对接农业部将于2017年上线试运行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托现有互联网基础资源数据,推动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供更好的数据查询服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五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传统食品产业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型行业,为我国食品产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010-8833113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2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