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7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47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992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冯月菊等10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工作,多次进行专门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一直积极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我局积极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审查及相关管理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在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网络抽样检验等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下发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一是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权限;二是明确了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等规定。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明确;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省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四是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设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条款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京东商城、1号店、天猫、当当网、亚马逊等大型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抽检工作,品种涉及24大类,5500批次;同时,将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此外,我局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共同推动建设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为加强部门间协作、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严厉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域名、IP地址、网站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为开展互联网治理行动提供了有效保障;2015年,处置食品药品方面违法违规网站近百家。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您们提出的“提高网络食品质量信息供给能力”“探索构建全方位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等建议对下一步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依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一是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出台为契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下发《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定》,对网络食品经营者亮证义务、第三方平台管理责任、送餐人员个人卫生和配送过程安全等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二是严格执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规定,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审查及相关管理义务,特别是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等信息,以及严把准入关,认真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记录等工作,确保购进的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等管理内容落实到位。同时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按照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三是加快建设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协作,针对网络食品经营领域的违规失信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活动,齐抓共管,坚决打击网络食品经营乱象,切实提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公益短信、手机APP、网站等媒体渠道,普及网络消费知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网购食品的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建设工作,畅通网络投诉举报渠道,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010-8833115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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