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59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119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983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9-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1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工商总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

  农村集贸市场是食品销售监管中的重要场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局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并督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大对各类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结果,对销售质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断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集贸市场食品违法行为。其中,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销售者义务、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为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监督管理提供法规依据,实现了制度突破。

  二、关于夯实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基础

  为切实履行对农村集贸和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摸清底数,我局开展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信息调查统计,初步摸清全国2189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信息,为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和实现市场销售源头控制提供了决策依据。同时,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计划用一年半的时间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规范,目前正组织各地按照方案安排实施相关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抓手,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山东和湖北分别通过创建示范批发市场和示范农贸市场,以点带面,强力推进,促进本地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水平明显提升。浙江同步推进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和市场追溯体系建设,在535家农贸市场建成检测室并面向群众免费开放,通过强化技术支撑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全面推进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甘肃在全省城区农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建设了300个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海南在全省所有大型超市和134个农贸市场设置了果蔬农药残留免费检测点;上海采取快检试剂补贴的形式,鼓励和推进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自检工作。

  三、关于促进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行为

  农村集贸市场食品交易量大、覆盖面广,是乡镇和农村小超市、食杂店食品进货的重要源头之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源头治理,将农村集贸市场作为监管的重点场所,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一是严格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大宗食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市售大宗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涉及大宗食品的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二是重点规范县城或区域性的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和集市食品进货渠道,以及散装食品的经营环境和卫生条件。三是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整治。在2014年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新闻宣传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活动;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打击生产经营“一非两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整个行动共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4.29万个次;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检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3.10万个次,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净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此外,指导各地按照我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2015年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为基础,以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依法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切实构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体系框架。下一步,我局将组织开展畜禽水产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包括农村集贸市场在内的畜禽水产品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关于提升农村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意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风险交流和新闻宣传,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通信、公共交通等大众媒体,以及乡村广播站、公告栏等渠道,通过法律法规宣传、真假识别、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广大农民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树立安全、理性、科学消费观念。同时,提升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自2011年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相关部委开展一年一度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通过搭建多种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公众,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活动。在今年开展的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的宣传周活动中,全国共有80余万监管人员、1万余名专家学者参与宣传,6000余万食品从业者、媒体工作者、青少年学生接受了法治、诚信、科普教育,覆盖人员达4.3亿人次。工商总局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开设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栏,发布食品安全相关消费教育视频,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坚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活动的同时,继续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扩展宣传培训渠道,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的宣传,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在农村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等科技手段支持力度

  我局针对农村地区食品市场开展抽检监测,及时组织抽检监测结果的分析研判,提升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在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安排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76.5万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确定具体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二是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每周向社会公布食品抽检结果,公布信息包括产品合格企业和不合格企业、检验项目、处置进展,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同时为方便公众对抽检信息的查询,公布信息设置了专栏和查询平台,并在专业纸媒和新媒体开辟专栏,使公众获得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三是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后处理工作。对在农村地区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及时采取控制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整改等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下一步,我局将在日常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抽检监测等工作中强化应用科学技术手段,及时排查、锁定、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强化与公安、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大力推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010-8833116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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