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1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05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李庆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公安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检测力度,确保食品质量

  食品检验检测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生产水平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检验检测工作。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确定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抽检监测工作原则,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及重点问题加大抽检监测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抽检监测工作覆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并将进入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纳入抽检监测范围。此外,将儿童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冷冻饮品、糕点、膨化食品、果蔬饮料、蛋白饮料、方便食品等食品列为高风险或较高风险,加大抽检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分析研判,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不合格食品及生产经营企业,促使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2016年,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2532批,有22批次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率0.9%,和2015年相比不合格率降低了0.2%;乳制品共抽检3318批次,不合格15批次,合格率达到99.5%。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我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结果公示原则、内容、频次及程序要求。2015年以来,各省(区、市)开展的全国食品安全评价性抽验结果统一在总局网站上进行公布,方便公众查询。通过信息公开,有效保护消费者、震慑违法者、约束执法者,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市场扶优劣汰。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扩大食品抽检监测覆盖面,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技术和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二、关于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把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全国共查处食品案件17.4万件,货值金额6.05亿元,罚款16.5亿元,吊销许可证147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65个。针对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我局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药物、打击餐饮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等多个专项行动,并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组织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食药打假‘利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重拳打击、重典治乱,近五年来年均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3万起,有力遏制了食品药品犯罪的猖撅势头,保持了食品药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

  在此基础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大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2015〕271号,以下简称《办法》),基本解决了两法衔接中的突出问题,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合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会同公安部、高检院建立了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各部门共同协调解决两法衔接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平台。同时,三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案件信息互相通报,在辽宁明胶案、上海乳粉案等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及时互相通报案件信息,共同督促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创新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突出严惩重处,努力构建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切实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三、关于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近年来,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加强。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各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目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平安创建”考核内容,有的还实行一票否决。2017年,我局出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履职尽责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43号),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责,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严查执法人员责任不落实,检查、检验、案件查办不及时、不得力的行为,落实最严肃的问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指导督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四、关于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等形式主动公开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抽验结果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系统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为广泛的山东疫苗系列案、餐饮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系列案等重大案件,采取“边办案、边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00%设立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址,县级局案件信息公开网址已有2000多个;上海、河南、福建等地在政务网站公布行政处罚案件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用公示系统。海南省局将2014年以来全省食品药品处罚信息集中公开,湖南省通过省政府网站、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政务短信平台等多种形式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和发布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

  五、关于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法律法规

  为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高法院、高检院于2013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加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良好氛围及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我局将推动食品掺假造假入刑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2017年6月16日,我局会同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单位,就“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进行了专题研究,达成诸多共识。2017年7月6日,我局组织法律界相关专家和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部门再次就食品造假入刑工作进行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就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进行专题研究,切实加大对食品犯罪刑事惩治的力度,充分发挥刑法打击震慑犯罪的作用。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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